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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22
来源:静安职教集团     访问量: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0日

静安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22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教职成〔20207号)《关于组建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的工作要求》(沪教委职〔20096号文件)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静安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由静安区教育局牵头,联合区域内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高新园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区政府批准,组建成立静安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根据区域产业结构特点,集团以上海行健职业学院为龙头单位,以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为基础,引导行业和企业积极参与,探索行之有效的集团化运作模式,实现区域职教资源的合理配置。集团着力推进区域职业教育的内涵式发展,着力培养静安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着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的能力。

 

    第二章 集团的性质

第三条  集团是由各成员单位自愿组成的开放性的非独立法人组织,是“政府牵头,资源共享,协同育人,产教融合”的区域职业教育联盟。

第四条  集团是政府主导型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集团受上海市教委和静安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的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  集团成员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的原则。集团成员不改变自身的隶属关系、产权关系、管理体制。

 

    第三章 集团的发展目标

第六条  静安职业教育有独特的优质教育资源,根据静安区建设“国际静安,卓越城区”国际化大都市中心城区的要求,根据“静安特色的高水平教育现代化先行区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卓越教育强区”目标,集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关注学生发展,协同育人,适应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以区域职业教育的供给侧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内涵发展,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努力成为有影响力的大都市中心城区标杆型职业教育集团。

 

    第四章  集团的架构和任务


 第七条 根据集团的性质,集团由静安职教集团理事会、产教融合推进联盟、德育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八条 集团理事会。集团理事会由教育局牵头成立。理事长由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理事长分别由区人保局副局长、上海行健职业学院院长担任,理事由区内各职业院校及相关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审议决定集团重大事项。

第九条 产教融合推进联盟。产教融合推进联盟是以院校为主导的区域职业教育联盟性机构,是集团的组成部分,联盟可独立对外运作。产教融合推进由发起理事单位的负责人召集,可采取轮值制。联盟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建设“职教集团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基地”为抓手,着重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领域的工作。

第十条 德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建设委员。强化立德树人,加强专业共建,资源共享,成立集团德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建设委员会。德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建设委员会召集人分别由上海行健职业学院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集团秘书处。集团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市北职业高级中学内。秘书长由教育局中教科科长兼任,副秘书长由教育局批准任命。秘书处负责完成市教委和区教育局布置的工作,具体处理、协调集团的日常工作和事务。

为提升集团的服务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推进集团实体化运作,秘书处承担区级层面的师资培训工作,负责建设管理集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网络教学平台和集团门户网站。秘书处负责在企业建立“静安职教集团教师实践基地”的工作。秘书处面向师生,开展课程思政、科技创新赛事活动和“数字工匠”培养行动计划等阶段性任务。


第五章  集团成员

第十二条 集团新成员

(一)有加入集团的意愿,由教育局、集团内学校、集团的联盟、专委会、秘书处推荐;

(二)拥护集团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的声誉,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三)填写并提交静安职业教育成员单位登记表,由推荐单位审批,集团审核;

(四)在秘书处备案,集团网站公示;

(五)重点推荐产教融合型企业、毕业生实习就业较多的企业、与学生德育工作、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职教改革密切相关的企业、特聘兼职教师团队所在企业,教师企业实践的单位加入集团。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拥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享受集团提供的服务,以及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权利;

(二)享有协同育人、课程开发、科研协作、学生就业、师资培训、赛事活动、职工培训、教师企业实践基地、产教融合合作育人基地、产教融合型企业共建等集团项目的优先参与权。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维护集团良好形象;

(二)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并尽力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

(三)集团的学校成员单位,按时完成教育部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年度统计数据;集团的企业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保持与学校或集团秘书处的联络,按时提交和完成教育部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年度统计中的相关数据;

(四)积极参与集团活动,对集团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成员单位和个人,集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与学校和集团失去联系1年以上,没有提交集团化办学的年度统计表格的成员单位,将视作自动退出集团;

(六)如有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有失信行为,集团将予以除名;

(七)经集团理事会授权,集团秘书处可在集团官网上更新集团成员名单。

    

    第六章  集团运作经费

第十五条  集团经费来源:市教委专项项目经费和区教育局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市教委集团专项经费由上海市市北职业高级中学账户管理,不另设账户,集团经费支出实施专款专用,由秘书处负责人和上海市市北职业高级中学校长共同审批。

第十七条 中职特聘兼职教师资助工作的区教育局集团专项经费,由集团向教育局申请,经费直接下达相关学校账户,由学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集团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二二年十一月